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沈仕条、叶福兴、沈仕深:
本院受理原告徐晓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990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29800元及按协议约定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7年10月18日为17049.6元);暂合计246849.6元; 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诉求承扣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扣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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