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珠海市智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万江丰远钢材经营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963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连建成、郑俭荣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书》; 二、请求判令被告连建成、郑俭荣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计算方式为按67535.7元每月计算至返还租赁物为止,暂计至2017年9月24日为1705928.2元(已扣除预付款); 三、请求判令被告连建成、郑俭荣以1705928.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滞纳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31436.69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连建成、郑俭荣向原告返还租赁物至原告的仓库,具体为:轮扣架494.88吨,上托38.81吨; 五、请求判令被告陈凤喻对诉讼请求一、二、三承担连带责任; 六、请求判令被告梁为敏、被告珠海市智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一、二、三承担连带责任,对诉讼请求四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以上各项共计2637364.89元; 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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