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8635号公告 -张丽丽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3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63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张丽丽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2.被告张丽丽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9735.66元及利息29371.96 元、罚息826.06 元、复利2254.31元(暂计至2017年9月1日共计322187.9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
  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张丽丽提供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阳南路10号裕龙花园15幢803房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中山市大龙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不足清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债权时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张丽丽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1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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