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莫戈、吴叶衡: 本院受理原告龚庆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45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200000元)及支付固定利息按照,1.5%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协议书约定每月支付固定利息人民币3000元,从2017年3月16日起算,暂计至2017年10月15日止约为21000元);并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的欠款共计48000元。以上欠款总额为269000元。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11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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