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751号
何福强、胡雪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何福强、胡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详见起诉状副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2月26日15:00在本院三乡人民法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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