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623号
刘再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再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刘再平立即支付拖欠购房款151506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金额151506元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3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止141506元),以上合计:¥293012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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