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文学: 本院受理原告罗建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945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36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10986.21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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