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371号
中山市钜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举诉被告中山市钜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7]2517号仲裁裁决书;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元; 3、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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