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肖汉声、戴素苗: 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543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俩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日); 2、判令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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