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太芹: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4241号原告戚仕六、肖玉琼、陈太芹、戚巍、戚娇诉被告陈祖禄、东莞市太龙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878.44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广东省惠州监狱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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