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893号
梁一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原诉被告梁一平、梁建明、第三人李泽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清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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