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彬诉被告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2107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37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37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予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 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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