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1075号;吴芳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彬诉被告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2107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37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37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予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 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