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981号
洪树雄: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智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壹佰叁拾伍万元整(小写:¥1,350,000.00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02月0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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