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大涌镇红方格制衣加工场、丁伟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凌云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红方格制衣加工场、丁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2094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62205.3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之全部诉讼费。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 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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