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791号
欧绮明: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成诉被告欧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9785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