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027号
林汉庭: 本院受理原告罗惠泉诉被告林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14760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590.4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147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590.4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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