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529号
黄剑: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青诉被告甄雄、黄剑、叶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1330000元和利息11842296.6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合计33172296.67元; 2、判令被告二、三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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