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425号
陈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诉被告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27日签订約《借款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的利息以月息0.98%计算为686元;2016年8月27日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0月11日为18917.26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粤TZF449号小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上述日期为95603.2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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