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272号
刘勇波: 本院受理原告戴晓燕诉被告刘勇波、何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人刘勇波、何清清归还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0月28日共计借款捌拾捌万元整(¥88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借款利息(以本金捌拾捌万元整,利息为月息3%)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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