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270号
黄成刚、饶志蓉: 本院受理原告余淼诉被告黄成刚、饶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946666.67元。 二、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2月9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六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