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247号
萧彩添: 本院受理原告王风英诉被告萧彩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2月5日15: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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