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189号
中山多多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桂凤诉被告伏明江、李爱云、刘乐、蔡燕香、胡立平、中山多多宝商贸有限公司、广东多多宝便利店有限公司、中山汇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66428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6664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止为299892.6元);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李爱云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42号康桥花地12幢1103房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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