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013号
姚加宁: 本院受理原告钟文锋诉被告姚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至本息偿还日,现暂计至起诉日为500元); 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13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2月9日9:3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六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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