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855号
欧绮明、刘小娥: 本院受理原告刘曙光诉被告欧绮明、刘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 二、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本息 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000元); 三、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市柒仟元(¥7000.00); 四、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诉保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61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2月1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九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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