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785号
何兴: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何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与中山市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滨江公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016年6月-2017年7月)共计人民币7114.8元;2、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与中山市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滨江公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从物业管理费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管理费0.3%的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802.36元;3、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与中山市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滨江公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代缴水费(2016年2月-2017年7月)共计人民币65元;4、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与中山市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滨江公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梯间分摊电费(2016年3月-2017年7月)共计人民币148.36元;5、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与中山市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滨江公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截止至2017年7月10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从梯间分摊电费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梯间分摊电费0.1%的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3.86元;6、本案全部诉讼方面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金额:10656.1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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