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424号
雷凤嫦: 本院受理原告郑淑苗诉被告李达平、雷凤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扣除保管于第三人处的5万元,二被告仍需向原告返还5万元;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完成房屋交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25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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