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846号
胡华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昊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9500元(自2015年6月3日,按月利率5%。计算,此处暂计至2017年8月3日,暂计26个月,具体金额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29250元(自2015年6月3日起,按罚息利率7.5%。计算,此处暂计至2017年8月3日,暂计26个月,具体金额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第—-项至第二项共计人民币1987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8年2月5日15:3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