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41号
杜振桥: 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超诉被告杜振桥、唐海兰、中山市创二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被告2、被告3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每月按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之日起支付至被告1、被告2返还定金之日止,被告3对被告1、被告2应当返还的定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请求判令被告l、被告2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71000元,被告3对被告1、被告2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四、请求判令被告3向原告返还中介费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利息每月按2%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之日起支付至被告3返还中介费之日止); 五、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以上金额总计人民币24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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