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江门市蓬江区飞乔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蓝彩虹洗水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凯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飞乔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蓝彩虹洗水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267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0102元,及利息6500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1日,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日止); 2、判令第三人对被告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 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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