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618号
王柏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玲诉被告中山市仙踪龙园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腾宇、蔡珊、王乐珍、王柏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人民币l000805.55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月2%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l000805.55元为基数,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约为人民币150120.83元); 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方律师费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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