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362号
聂媛洁: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诉被告聂媛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饶琨、熊伟、张子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饶琨担任,罗敏担任法官助理,陈奇担任书记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按每个月228元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01月至审判之月止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现暂记至2017年06月的管理费为人民币159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01月拖欠之日起至审判之日止产生的滞纳金,现暂记至2017年06月产生的滞纳金为人民币102元(以各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计)上述第1、2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1698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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