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建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896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判令被告何建科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150081.67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即按固定利率月利率1.1%)按日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止到2017年9月29日所欠利息是5316.13元、罚息是884.75元、复利是147.17元】以上合计为人民币156429.7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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