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剑鹏: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856号原告辛积玉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孙文东陆号元素蛋糕店、陈剑鹏、胡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121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口止);二、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8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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