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227号
中山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永健: 本院受理原告刁增胜诉被告中山市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永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详见起诉状副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1月9日9:00在本院三乡人民法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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