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1166号
古总权: 本院受理原告朱秀莲诉被告古总权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款港币48万元(折合人民币388128元,换算过程详见后附)及违约金【违约金从每期款(折算为人民币)应付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现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人民币179963元)计算过程详见后附。】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暂合计为人民币56809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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