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辉文: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20044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恒祥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563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12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