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毛正树: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9443号原告赵光才、王加强诉被告四川燊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毛正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居间费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23日为30000元。)给原告;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12日0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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