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8022号-宋家乐(1)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022号


宋家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毅诉被告宋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还金额违约金¥4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算至2017年9月17日为¥4800元(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有所欠款项之日止);
  以上暂算合计:¥288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及查封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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