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6798号原告贵港市泰兴胶合板厂诉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道尧、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749997元货款和利息(利息以749997元作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16日起计至付清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749.4元整(以749997元作为基数,由2017年2月16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止,合计197天,按每天千分之一计所得数);3、被告二和被告三在对被告一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9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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