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480号
范集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集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移交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7号正和上林苑16幢1802房,并办理注销《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3820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总购房款719100元的20%);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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