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原告:古红梅,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使中山西区景裕新村1号6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6907235784。 委托代理人:黄炳星、李国恒,分别系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郭德生,男,汉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渡头塘乡泉塘村石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711184273。 被告:尤玉光,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省广东省化州市平安镇积田水井头村10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002235895。 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华伟,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红梅诉被告郭德生、尤玉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向良平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润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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