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0113号
陈金菊: 本院受理原告曾伟机诉被告陈金菊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原告曾伟机与被告陈金菊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儿曾敏由原告曾伟机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本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