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同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1民初1965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l、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中介代理费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整。 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由2017年4月7日到2017年10月20日)合计:10000元*1%*193天=193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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