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8935号
黄玉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被告黄玉如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被告黄玉如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60244.09元、利息6109.58元、违约金3049.03元,合计69402.7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从2017年7月20日起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支付)。(以上请求暂计至 2017年7月19日为69402.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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