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136号
江门格莱德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格莱德照明电器厂、江门格莱德照明有限公司、胡国安、麻铁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银达公司清偿代偿款人民币4843636.95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银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93745.48元(该违约金以4843636.95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17年9月30日暂计为193745.48元); 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原告银达公司对被告(二)的机器设备、存货,被告(三)的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金额合计:5037382.4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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