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7799号
吴雪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吴雪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被告吴雪俊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6311.37元、分期手续费4217.75元及违约金1321.35元(暂计至2017年8月9日共计71850.4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下午15时在本院坦洲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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