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026号
迟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辛丹诉被告迟国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29万元转让款: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转让款违约金2.9万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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