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9188号
中山清缘居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桂凤诉被告廖杰、孙琳春、吴永娟、中山清缘居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1397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9139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止为402146.8元);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孙琳春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22号朗晴名门园10幢1605室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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