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10号
李子松: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斌诉被告李子松、阮毅涛、林观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今被告一向原告归还2776812.21元以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2776812.21元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以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3415478.21元; 3、请求贵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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