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586号
赵振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康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2015年8月至11月物业服务费3540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按日0.1%支付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为1911.6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2015年7-11月水费3402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计算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为307元);以上暂合计9160.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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